个体商户需要缴税吗

admin admin 2024-04-11 0 阅读 评论
导读:在我国企业体系中,个体商户必须履行税收义务。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体工商户务必按规尽快进行税务登记手续,合法规范设账并对经营过程进行精确的财务核算。个体商户须严格遵循相关税务法规,准确无误地缴纳各类税费。若是对个体商户需要缴税吗还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一、个体商户需要缴税吗

依照我国相关企业法规,个体经营实体也需承担相应的税收义务。

在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之后,个体经营者须依法履行税务登记程序,确保财务管理规范。

个体经营实体必须根据税法的规制,精确设置会计账簿,以准确反映其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

关于个体经营实体的税收标准如下所述:

一是销售商品时,应依据商品价值支付3%的增值税;

二是按照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基数,分担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附加费用;

三是需按照约占企业总收入2%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是对于月度销售额低于5000元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免除增值税或营业税以及与之关联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附加费用。

企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退休金需要缴纳个税吗

退休金不需要缴纳个税。

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包括:

第一,退休人员在退休后被返聘回岗位继续上班的,这个时候他们得到的薪水就是属于劳务所得,每个月工资超过5000元的,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第二,稿酬收入,在退休后依旧在一些平台上写稿,而在这获得得酬劳也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第三,炒股、理财、存款所赚取的利息都是需要缴纳税收的。

第四,租房、买房所赚到的钱都要进行申报,然后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企业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

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有查账征收和定额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个体工商业户实行查账征收的,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业主的工资不作为成本、费用扣除,但可以扣除生计费用每年42000元。

凡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行业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公式为:

年应纳税所得额=年销售收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由税局定,各行业不一样)

年应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月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企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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