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成立的要件和取得的情形是哪些

admin admin 2024-04-09 0 阅读 评论
导读: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企业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企业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企业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企业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企业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干股成立的要件和取得的情形是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一、干股成立的要件和取得的情形是哪些

干股成立的要件是需要股东会的一致同意,取得方式有股权赠与,干股就是不出资但是可以享有公司的股权等。根据相关企业规定,股东出资才能够完全享有股东应有的所有权利。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股东退股企业规定的情形是哪些

股东退股企业规定的情形如下: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干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是哪些

1、干股既可以是部分股东对股东之外的人赠与股份,也可以是全体股东对股东之外的人赠与股份。

2、干股既可以在创设时取得也可以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如果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干股,公司并没有扩资,发行新的股份,但原有股东所持股份比例随之下降。

3、干股可能是附条件股份赠与,也可能是未附条件的股份赠与。附条件股份赠与协议中所附条件对股份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产生约束力,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受让方取得或者失去相应的股份。由于对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可能存在异议,工商机关在登记变更时对该情况也难以认定,客观上要求法院判决后,工商机关依据法院的判决办理变更登记。

4、干股的取得既可能是因为个人的技能或者经营才能而取得,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取得。干股的效力如何,最终要视赠与协议的效力和履行情况确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企业、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企业、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干股成立的要件和取得的情形是哪些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企业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企业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企业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企业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客服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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